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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24-06-26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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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工作总结【篇1】

20xx年在县委政府和县工会的支持下,防震减灾局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将工会工作纳入我局日常事务当中,切实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工会的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能,积极开展各项活动,顺利完成县工会给我们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现将我局20xx年工会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按照年初工作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一年来,重点学习了党中央、省、市、县相关精神,加强员工的理想、信念、任务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我行业务发展多作贡献。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职工队伍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

二、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积极推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制度和机关职工代表制度的建立。局机关工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为职工说贴心话、办实在事,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工会都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切实维护。同时,行政领导也十分重视发挥职工群众主人翁作用,重大政务、事务由职工群众讨论,集中群众的智慧和正确主张。

二是干部考核、社会保险、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劳保发放发等,工会组织参与了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

三是注意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反映职工愿望要求,积极做好析事明理、解释择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了矛盾。

四是积极组织开展了助学帮扶、医疗互助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对困难职工、生病住院职工及时进行了走访慰,了解他们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三、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搞好工会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定期召开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工会工作、经费缴纳使用、审计情况,听取工会会员代表的意见,接受监督和评议。

二是建立健全职工志愿服务体系,完成工会组建。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组织职工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团结动员全局职工为建设“大美汉源”贡献力量。

三是按照工会要求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开展了安全检查、维护职工权益等法律法规培训,助学帮扶、医疗互助等活动,完成下达的会费上缴任务和工会报刊订阅任务。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篇2】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2月27日修订通过,下面是详细内容。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篇3】

为打造社区减灾平台,构建各谐美好社区。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周活动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社区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营造良好的社区学习氛围。我社区通过展板、宣传栏等形式面向居民进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面向不同人群开展宣传活动。针对老人和少年儿童开展火灾自救知识宣传。针对居民开展关于地震等灾难的相关知识宣传。

通过宣传,使居民不断增强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动员广大居民相信科学,不听信谣传,当好联络员,一旦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形成全社区广泛参与的群防体系。

二、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为引起社区全体居民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居民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结合本地区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和我社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消防应急疏散实施方案,细致安排部署活动的实施步骤和操作办法;假定演练背景,根据活动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社区及辖区单位在活动中的具体职责。

我社区高度重视此次演练活动,预设一幢楼内发生险情,演练开始:报警器响起、社区居民安全有序进行紧急疏散转移。演练总体情况良好,群众顺利转移、疏散,但是也体现出一些具体问题,如有些居民忘记在疏散过程中用毛巾捂住口鼻。

三、建立防灾减灾长效机制

防灾减灾工作是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民生工作,必须在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制度化、经常化,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我社区通过此次活动加强了对居民的防火知识宣传,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形成全体居民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另外我社区通过加强责任制建设,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建设,为防灾减灾工作打好基础。

一、存在问题

此次综合减灾创建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1、居民防灾减灾意识不强。通过宣传接触,我们发现有些居民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都有待大幅度提升。

2、防灾减灾活动欠缺,训练时间不足,对居民的教育效果不够明显。

二、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针对特别人群,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老人、儿童及青年群体的防灾减灾意识,增强其防灾减灾能力。

2、增强防灾减灾活动数量。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演练等活动,增加防灾减灾技能培训的次数,使居民得到切实有效的教育和训练,提升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篇4】

20xx年,在县防震减灾局的精心指导下,我乡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健全了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广泛深入地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现将我乡20xx年防震减灾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防震减灾工作会,传达县防震抗震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相关的指示精神,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安排部署全乡的防震减灾工作。年初制订了xx乡防震减灾工作计划、xx乡防震减灾应急预案,确保了全乡防震减灾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三网一员”建设,工作规范管理

进一步规范了助理员和宏观员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了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二是年初与各村宏观员签订《防震减灾村宏观员责任书》共计6份,要求各村宏观员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按要求每月按时填写、上报工作月报,认真收集、核实、上报辖区内宏观异常现象。三是通过召开会议对宏观员进行培训,提升宏观员的业务水平。四是认真修订和完善了《xx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增强了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五是要求各村必须制订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

全年来,我乡通过召开乡、村、组干部会和宏观员工作会、张贴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进行了防震减灾法律和知识的宣传,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具体实效。

1、高度重视村组干部、宏观员的防震减灾知识培训。20xx年,全乡共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培训4次,专题培训会3次,进一步提高了宏观员对防震减灾的认识。

2、加强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专题宣传活动、下乡宣传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12次,参加宣传650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50余份,张贴防震减灾宣传海报50余份。通过各项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认真开展农房建设工作

针对农房建设工作,我乡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培训工作,每个月坚持到各行政村开展一次抗震设防相关的地震知识培训会。另外,我乡还积极为这些农房修建户提供抗震设防相关知识,这些举措为我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五、其他工作

1、地震后,我乡迅速组织隐患排查队伍到全乡各村开展隐患排查,重点对房屋受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开展排查,及时收集地震灾情,并及时上报排查结果。

2、积极主动配合县防震减灾局搞好全乡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努力创造条件,搞好协调服务工作,按时完成县防震减灾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20xx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地震科普宣传的新路子。

2、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能力。重点要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建立地震,加强岗位练兵,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应急能力。

3、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县防震减灾局下达的各项任务。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篇5】

交通运输局防震减灾宣传周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做好xx年防震减灾宣传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德市旌府办发[xx]69号)文件要求,我局周密安排,通力协作,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宣传工作方针深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宣传周宣传教育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宣传周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做好了防震减灾宣传周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局属各单位成立了防震减灾宣传周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全局上下齐心协力,共抓宣传教育的工作局面。

二、开展形式多样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1、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全系统职工学习防震减灾、应急疏散等有关方面知识;并组织观看了5、12地震期间的英雄事迹。

2、组织区收费管理所、区路政所干部职工联合开展了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3、安排区收费管理所通过收费窗口向过站驾驶员进行防震减灾传单发放1000多份。

4、安排区路政所出动执法人员60人次,车辆12台次,采取流动宣传方式,沿线进行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

5、安排区运输管理所对全区客运、货运及维修厂共233家道路运输企业下发了防震减灾宣传资料300多份;同时要求企业做好职工防震减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不断开创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新局面

为期一周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已经顺利结束,我局对此次活动进行了认真总结。下一阶段继续组织实施好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运输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地震应急演练,加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科普宣传工作力度,努力增强广大干部职工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防震减灾工作总结【篇6】

唐山地震纪念日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总结

今年7月28日是唐山大地震35周年纪念日,为缅怀“7.28”唐山大地震遇难的24万同胞,进一步发挥重要纪念日的宣传教育功能,进一步增强民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宝金防震组办发„2011‟3号文件精神,xx镇开展了以“依法推进防震减灾,携手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

在镇政府门口设立宣传点,通过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了地震科普知识、科学避震、自救互救的相关知识;宣传了城市抗震设防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内容。宣传新时期国家防震减灾工作要求,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帮助广大市民掌握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的知识和技能,提高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强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活动现场共摆放15余块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市民咨询百余人次,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增强了市民应对和抗御灾害突发事件的能力。

但是,从此次的宣传中也深深的感受到我们的不足,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宣传活动的形式比较老化,缺乏创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镇将继续努力,真正把我镇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做好做实。

xx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