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范文网

导航栏 ×
你的位置: 范文 > 个人总结 > 导航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24-07-28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九篇。

中学范文网小编很喜欢这篇有思考的“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向大家推荐,范文的格式可以从什么地方掌握呢?学会优秀的文档写作是在学习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技能,我们有时候会遇到写作的难题。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篇1】


一、工作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营改增政策的推出,对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国家税务管理部门之一的国税局,在营改增改革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对国税局营改增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作总结


1.深入推进政策宣传


国税局在营改增工作中充分发挥了政策宣传的作用,及时向纳税人发布政策解读,解答疑问,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通过举办各类宣讲会、座谈会等活动,积极传播政策信息,提高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为了更好地监控和管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国税局加大了对信息系统的建设投入。通过完善税收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企业纳税行为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税收的稳定增长。


3.开展培训和指导工作


国税局积极组织税收专业人员开展培训和指导工作,帮助企业理解和掌握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要求。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营改增政策。


4.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作


为了实现营改增政策的无缝对接和协同工作,国税局加强了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进行沟通交流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政策的正常落实。


5.加强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


国税局在营改增工作中注重风险防范和监管,建立了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水平,减少了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三、工作成效


通过国税局的不懈努力和全体税务人员的辛勤工作,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的稳步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展望


国税局将继续积极应对各种挑战,进一步深化营改增改革,创新税收管理模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增强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执法能力,为实现税收稳步增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税局在营改增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国家税收改革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国税局将继续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保障,为实现税收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篇2】

今年自接手财务管理工作以来,共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工资级别体系与系统,健全工资监督机制。

以往招聘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随意性很大,无具体标准,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人事部门意见,修改了酒店的人事组织框架,并对全体员工划分了5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若干档,并对每个级别和档级制定了岗位工资标准,使人员安排及晋级有地放矢,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酒店以岗定编,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为加强员工考核,建立考核与审核约束机制,人事负责考核,财务负责监督,将考核与审核分开,并启用了财务工资软件进行核算,保证了工资数据准确性与考核的真实性。

二、加强应收款清理,规范往来单位管理。

今年,在酒店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酒店经营收入虽有所提升,但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应收款的比重也在逐步攀升,在清理应收款的过程中,也发现了有些往来已形成坏账无法收回,给酒店带来潜在损失;为此,财务组织清理应收款的专项工作,对以前年度、账单已付款项未收的落实到责任人负责清收,并制定“应收款确认单”及“确认单”,对债权进行签认,使企业权益得到保障;在清理中我们也发现,财务帐与应收款帐单有差额现象,这种情况主要形成原因是财务管理缺失及历史人手不足等造成,财务负有责任,现针对这种情况,财务指定专人负责往来管理,并负责外出结帐,独立结算资金与,资金、账单、统一管理,除历史遗留外已保持账账相符;针对应收款帐户窜户问题,设立应收款客户编码制度,凡签单用户以数字编码识别单位,并严格考核执行,应收款管理近一步得到规范。

三、加强应付款对帐,保证酒店利益

以往应付款对账及付款金额不对等,支付的随意性较大,这种问题在平时结算中不易发现问题,只有供货商终结货款时,问题才会出现,针对这个问题,财务建立按对账金额按月付款制度,在对账过程中,以对方单据为核对我方挂账金额,从而占据主动,保证酒店利益不流失;同时,今年对采购的历史应付款进行了一次集中对账清理,将不应挂账在个人账的款项调出挂入单位往来中,并单独挂账支付;并建立支付个人账款必须核实本人亲自付款的银行付款单据和对方收款凭证,保持付款与财务账同步;在对帐中发现库房管理单据传递不及时,及个别单据丢失现象与金额错误现象,于是财务制定进货单编号处理,并采用与供货商一样先挂账,然后对帐,最后付款的程序,基本解决采购账款账实不符问题。

四、加强了管理,出台了管理的相关政策

在清理应收款中发现,管理一直处于混乱状态,主要形成原因是收发没有监督控制机制,针对这种情况,财务制定了“管理办法”,把等同现金管理,定期盘库,并提示约束卖不恰当行为,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现买与收发分人管理、实现日清月结,并登记台帐管理,月末形成“已付未回款明细表”对发出跟踪管理,对未回款的负责人予以提示清缴,保证款项回收的及时性与安全性。但目前还存在摊销未能与实际金额同步,待今年年初调整核算得以解决,真正实现账实相符。

五、建立统一结账日,结算预算、审批等体系。

结算环节如把关不严,很容易产生财务风险,所以财务建立预算、审批等环节,并对审批的额度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审批人不直接与供货商接触,办公人员按审批表执行,供货商只要在对账日对账无误签字齐全,到结账日就可以拿到货款,避免供货商天天来找,影响财务正常工作,也使酒店形象得到保障。

六、财务全面电算化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善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篇3】

马军,男,出生于1977年8月,7月参加税务工作,现任湘潭市岳塘区国税局建设路口分局副局长,本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刻苦钻研个体税收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在“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认真学习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认真学习了省市区国税局关于“营改增”的相关安排部署和工作方案,在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以后以良好的个人素质和稳重的工作作风赢得“营改增”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本人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个体分局的一员以及身上肩负的责任,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入一点,作好分局表率。在今年4月份,区局转来分局“营改增”个体纳税人1113户,因户数众多,情况复杂,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本人利用加班时间和分局长及管理员一起统筹规划,合理调配,共采集录入“营改增”纳税人943户。本人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为加快工作进度,白天对口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以及收入核算科等几个业务科室的报表数据工作外,晚上加班加点采集纳税人资料以及完成录入工作,并且为了赶上进度完成定额核定工作,天天晚上加班到10点多,本人也在摸底调查采集中采集本人管理餐饮个体户纳税人415户。核定“营改增”起征点以上定税户78户,完成“金三”系统录入工作及公示、公告流程。双休日也不休息,因多日加班加点,加之本人身体原因小病了一场,我也坚持在吊完水之后继续赴往工作岗位,通知纳税人按时按刻参加“营改增”培训会议。在此基础上,本人认真深入学习政策,同时也做好了上级安排的'“营改增”纳税人大走访工作任务。到个体纳税人经营户实地调查,加大政策宣传辅导、更好更优质服务纳税人。工作之余不忘和分局长一起讨论分局在推进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碰到的问题,将矛盾明晰呈现,把问题前置,确保分局“营改增”工作忙而不乱。在调查核实工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查无此人、有些纳税人经营场所在偏远乡村地区,因转接过来联系电话信息不全,导致多次往返是常有的事,本人做到了毫无怨言,仍然想方设法查找,一旦联系上纳税人,宁可放弃各种休息时间,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纳税人店面开展工作,高效率的工作让自已得到了“营改增”纳税人的支持和肯定以及认可。同时也为“营改增”试点工作掌握了较为周详的第一手数据信息。紧张的工作使自己忘记了疲劳,为了赶时间和进度,自己就像拧紧发条的机器,不叫累不叫苦。按时完成采集录入核定等多项工作,圆满完成“营改增”各项工作任务。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篇4】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营改增作为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措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多年的试点和实施。国税局作为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在推进营改增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国税局面临着种种挑战和困难,但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和进展。下面就国税局营改增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和回顾。


1、做出重要的战略决策。即将增值税纳入到全面征收范围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里程碑式的举措。这项改革的实施,不仅为企业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税收制度的健全奠定了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国税局及时调整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制度,确保了税收的稳定与实施。


2、强化了征管和监督。为了确保税收的合规和征管的有效性,国税局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税收管理体系,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通过加强征管,国税局成功地解决了一些企业逃税和漏税的问题,确保了税收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3、加强了对税法宣传和培训。为了使企业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法,国税局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了企业和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通过税法宣传和培训,国税局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新的税制改革,使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和透明。


4、不断优化和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为了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国税局积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管理服务。国税局通过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成功地增强了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了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


国税局在营改增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和进展。但同时也要看到,国税局在实施税制改革和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信在国税局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管理执法监督,完善税收政策,我国营改增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绩,为税制改革和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篇5】

一、与同事沟通交流与合作的角度来看

通过了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让我受益匪浅。首先,让我获得了理论与实践进行结合的机会,使我明白没具体的实践经验,一切理论都是空谈。在工作的过程中我对自己的会计理论有了新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有了新的体会,要想做好工作,首先要学会怎么样去做人。

在为人处事方面,财务部门是一个要求细腻的部门,整天与数字打交道,所以不允许粗心。我刚进入公司的第一天,之前公司财务室的同事对我很热情。我很感动,对待同事自然也是怀着感激之情,用最真诚的心与同事交流着。与他们一起上班,感觉轻松自在。工作期间,他们帮过我很多,包括工作上的和生活上的,经常有工作上的问题请教他们,他们都是很耐心的帮我解答,下班之余,大家也会一起聊天,谈论自己的收获,或是心情。领导对我也很照顾,有什么不理解的问题都会耐心仔细地解答。而对于领导的话,我是完全服从。与其他部门同事之间,见面也都会打招呼,与宿舍的同事关系相处得也很好。总的来说,这一年的时间,我与同事的相处是很融洽的,能够很快的融入他们,大家一起工作,相互照顾。

二、从会计工作方面,提升自身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职业道德

从《会计法》出发,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学习,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严格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等。会计相关的经济政策与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时在发生着变化,因此,作为一名会计人员,需要跟随时代的发展,学习法律法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需要对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涉税成本分析,对于应该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部分,必须获得,规划化发票获得,以控制企业的税务成本。

2、费用成本、客户往来方面的管理

从公司的原材料成本方面,对于港口物资系统,要规范了低值易耗品的核算管理,全面建立低值易耗品台帐,从易耗品的购买、领用全面跟踪,方便企业更全面的了解这些价值较低物资的分布情况,加强管理。在集团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规范了成本费用的管理,明确了成本费用的分类,重新整理了科目,成本中心,加强了项目管理,分门别类的计算实际消耗的费用项目,真实反映当期的成本。为绩效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成本发票的获得,以及应付账款的付款期限,发票的获得,确定了流程,入库单的金额核算方法,以及付款流程。根据商业公司特点,设置相应帐套,通过辅助帐中应收系统客户使金蝶分发挥出作用,能够及时有效的反映财务数据,满足未来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各项收入监督、审核,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

3、企业税控、与业务人力部门的配合方面。

对综合务部、人力、业务所提供的单据进行数据的核算与分析,解决其核算方面所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例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工资薪酬的分配,收入税收的控制,成本的降低提出应有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公司的周转效益。及时沟通、密切联系并注意对他们的工作提出些意见,与各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按规定时间编制本公司及集团公司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及时申报各项税金。财务工作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反映、监督,对本部门以外的信息应及时了解,目前部门之间的协作没有问题,就是对财务暂时没用或是不相关的信息,没有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到用时都不知该找谁;对于各种往来账之间的关系,集团,国家的政策法规,尤其是营改增之后,掌握还不完全。在紧张的工作之余,作为一个基层财务工作管理者,注意充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及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热情以及责任心,树立起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部门新形象。作为基层管理者,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强有力的执行者,是公司对外的一个窗口。要想做好财务工作,除了熟悉业务外,还需要负责具体的工作及业务。希望在之后工作中能够不断改进,不断提高,努力做到适岗。

三、会计工作中仍有许多待改进之处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下发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组织我们学习了财政部《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对我们的会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举办专门的培训班进行培训。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尤其在一些小问题的执行上不够坚决,以下是改进今后工作的一些要求。

在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还是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带着看专业辅导教材,会计方面,政策性的方针不能违背,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有的放失;同时向财务主管学习好的专业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会议,加强事前了解企业经营计划,掌握企业工作流程的第一手资料,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认真做好财务反应核算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财务计划,量化自身工作,使企业效益最大化。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发生与计划较大差异时,及时与领导沟通,分析查找原因,根据差异及其产生原因采取行动或纠正偏差。

进一步从财务流程方面使得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财政部《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只有按照《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好财务工作分析的基础工作,才能为领导提供真实有效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财务分析及决策依据。

不断吸取新的知识,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政策水平。对财务知识以外的与码头有关的知识掌握不够,有时也会影响到自己的财务工作。所以在平时,除了加强自身的学习外,要多向其他部门的同事请教,尤其在工作中碰到非财务专业的业务事项时,不能单以自己的理解,应在彻底搞清楚之后,进行处理。例如原材料方面,各种港机配件的归类,需要向物资处的人员指教,或者是收入的往来,需要与业务部加强沟通交流与协作。同时人力资源的收入薪酬,劳务费用的分摊,计时计件工资的分摊处理,需要进一步的协调。

最后,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在工作中尽我所能,不遗余力地作好财务工作。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篇6】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自2012年试点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为优化税收结构、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做出了重要贡献。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总结营改增工作。


一、推进营改增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营改增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原先的营业税征收标准较低,存在重复征税和“税负之争”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调整税负结构,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符合我们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的进展和亮点


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营改增工作经历了几个阶段的推进。我们通过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形成了一整套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政策和相关机制。我们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我们积极推动和配合各地区,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开。这一系列的措施确保了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营改增工作中,我们还取得了一些亮点。一方面,在税收结构上,营改增成功减少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我们推动了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改革,提升了税收征管效能和服务质量。同时,在政策落地方面,我们加大了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企业能够顺利适应新的政策环境和税收制度。


三、未来营改增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不同地区的税收制度协调一致。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我们还需要注重政策宣传和培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确保企业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小编认为,营改增工作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将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优化了税收结构,提升了税收征管效能。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政策宣传和培训,以推动税收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将迎来更加完善和科学的发展。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篇7】


一、


营改增是我国财税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旨在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自营改增试点启动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总结这一阶段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特撰写本文,进行营改增工作总结。


二、工作背景


营改增试点工作自2012年启动以来,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在实践中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全面推开了营改增试点,其中不仅包括经济发达地区,还有相对欠发达地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经历了许多挑战和困难,但也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


三、工作成绩


1. 减轻企业负担


营改增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减轻企业负担。通过改革前期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的合并,减少了税负重叠和代征环节,降低了企业纳税成本。试点城市中,大多数企业的税负确实有所下降,给企业带来了实质性的减负效果,增强了企业的发展信心。


2. 优化税制结构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不仅着眼于减轻企业负担,还注重优化税制结构。通过税率差异化设计,我们引导了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合理资源配置,并鼓励了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这一方面带动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精细化水平。


3. 推动经济发展


营改增试点的推行,使企业减税红利进一步释放,促进了经济的良性循环。数据显示,试点城市的企业投资和消费增长明显,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新税制还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和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四、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


1. 规则复杂


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推行过程中,一些企业遇到了转型困难和操作复杂的问题。税制转变导致企业的财务制度、税务申报等方面需要进行调整,这给企业增加了学习和适应的成本。


2. 信息共享不畅


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税务部门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以保障税款征管的有效性。但由于各部门间信息系统和数据平台不完全交互,信息共享存在困难,影响了税务监管的精细化水平。


五、未来的设想和建议


1. 完善培训机制


针对企业转型困难和操作复杂的问题,可以加强税务培训工作,提供更多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新的税制要求。


2. 加强信息共享


为了解决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沟通,推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多部门间税务情报共享。


3. 经验交流与合作


在未来的工作中,要加强不同试点城市之间的经验交流与合作,学习优秀的做法,共同解决困难,进一步推动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结语


营改增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税务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为我们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希望各方继续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营改增工作,为我国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篇8】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细则的十八条深

度解读

顾春晓/2016-03-295911

文字大正常小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营改增后,建筑业受到怎样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违法分包,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改变?……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笔者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No、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文件规定: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No、2计税方法文件规定:I、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税额II、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实务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No、3建筑服务范围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实务解读: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No、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No、5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文件解读:

I、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F215.COM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II、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实务解读:

1、"跨地"经营该如何纳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虽然分总公司之间的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为减轻"营改增"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缓解企业承受的压力,税务机关可能会放宽政策适用口径。建筑施工企业若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4、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No、6新老项目的划分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进行了划分,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务解读:

1、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2、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3、新老项目交替随之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全面营改增后,由老项目而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的项目中进行抵扣。

No、7挂靠、承包经营方式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实务解读:

1、挂靠、承包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比较严格,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这两类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是支付给被挂靠人,这样被挂靠人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No、8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文件规定:

据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下列3种建筑业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实务解读: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No、9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文件规定:

I、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这导致可能甲方要求材料由其自己提供(当然原营业税政策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方依旧计入营业额的政策肯可能取消),企业在业务处理中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合理确定整体税负。II、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实务解读:

1、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2、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No、10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文件规定:

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实务解读:

可抵扣进项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建筑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No、11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文件规定:

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实务解读: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No、12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实务解读:

1、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2、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获得的抵扣就比较少,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时间,因为只有取得了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才可以抵扣。

4、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比如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是必须列示的,在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则不需要提供。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并明确由于信息的不准确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应当如何承担。No、13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解读: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3、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4、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5、认证完须及时申报: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No、14混合销售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务解读:

新规定改变了之前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总承包企业在销售设备货物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安装劳务,建议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性质,对总承包模式或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以降低税负。No、15兼营业务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实务解读:

新文件将原先混业经营纳入了兼营行为的范畴,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可能同时提供多种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为避免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对应应税行为的具体金额No、16服务业视同销售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实务解读:

1、之前营业税"视同销售"仅针对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并未规定服务业也存在"视同销售"。

2、财税[2016]36号正面回应了税务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无偿提供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明确将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的性质应为"视同销售",并明确了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警惕为关联企业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构成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No、17价格调整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对按既定规则确定销售额。相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价格调整规定有如下特点:

(一)用合理商业目的替换不具有正当理由,并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将流转税、所得税领域的合理商业目的概念予以趋同;

(二)允许对价格明显偏高进行调整。但财税[2016]36号依然未明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判定标准,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实务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充分重视服务定价的公允性,对于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应积极收集自身定价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依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的税务风险。No、18财务管理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实务解读:

增值税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对非财务人员提供营改增相关培训,转变思维,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建行业交易复杂,交易金额大,需要完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将极大的降低企业风险。文章部分来源:施工会计网、税言税语、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营改增个人工作总结【篇9】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个人的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一名在营业税与增值税改革中工作的从业人员,我深刻感受到了这一政策对于税务工作的巨大变革。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投入到营改增的实施工作中,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对个人的工作经验有了深刻的思考和总结。

首先,我在营改增的工作中加强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作为从业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于顺利完成工作任务至关重要。在面对营改增政策的时候,我积极参与到培训和学习当中,通过学习政策文件和参加研讨会,对营改增政策的思路和原则有了全面了解。同时,我还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同事共同研讨,分析政策的具体操作和应用要点。通过这样的探索和实践,我对于营改增政策的内容和精神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这也为我的个人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和指导。

其次,营改增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我注重加强了团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税务工作是一个团队性强且多方参与的工作,只有通过团队的协作和优化沟通,才能更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在营改增工作中,我与同事们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我们共同探讨解决办法,充分发挥团队的智慧和力量。通过经验的分享和交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工作效率,使整个团队的工作成果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同时,在沟通方面,我注重与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积极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答疑惑,为税务工作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帮助。通过这样的协作和沟通,我有效地提高了个人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再次,我在营改增工作中注重思考和总结个人的工作经验和方法。通过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我发现了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并逐步优化了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策略。在实际操作中,我注重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合理安排时间和任务,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避免了工作中的拖延和浪费。同时,我也深入思考一些复杂和疑难问题,不断探索解决办法,提升了自己在税务工作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通过不断地思考和总结,我不断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最后,我在营改增工作中注重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税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在营改增工作中,我加强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通过不断研究和阅读相关的政策文件和案例,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自己在税务工作中的专业素质。同时,我还通过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班,了解最新的税务信息和业界动态,拓宽了自己的专业视野和工作思路。通过这样的学习和更新,我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营改增个人工作经历给了我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收获。通过对营改增工作的深入学习和实践,我提高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加强了团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总结了个人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这些经验和收获将为我的个人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帮助,也为我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税收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