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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

发表时间:2024-10-20

2024职业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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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 篇1

为了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3、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a)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f)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施特殊管理。

7、建立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9、坚持职业病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1、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各项工作分解、细化,将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职业病报告 篇2

卫生部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8年8月20日颁发 〔88〕卫防字第70号)

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录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尘肺病年报表》(一、二)、《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 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 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

第十一条 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天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第十四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

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本办法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于执行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报告办法废止。

职业病报告 篇3

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4年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急性职业中毒486例,慢性职业中毒795例,其他职业病合计1818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开采辅助活动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1396例、4408例和2935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2.52%。

一、 职业性尘肺病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共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新病例26873例,较2013年增加3721例。其中,94.21%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3846例和11471例。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2014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9.66%。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

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295起,中毒486例,死亡2例。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7起(同时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中毒84例。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30余种,其中一氧化碳中毒的起数和人数最多,共发生111起213例。

共报告各类慢性职业中毒795例,死亡2例,均为苯中毒。引起慢性职业中毒例数排在前三位的化学物质分别是苯、

铅及其化合物(不包含四乙基铅)和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282例、224例和120例。

三、职业性肿瘤

共报告职业性肿瘤119例,以各类制造业为主。其中苯所致白血病53例,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28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7例,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5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例,氯甲醚和双氯甲醚所致肺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和皮肤癌各1例。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共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25例。其中放射性肿瘤14例,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例,放射性皮肤疾病3例,放射性白内障2例,放射性甲状腺疾病2例。

五、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六类职业病

共报告1632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880例(其中噪声聋825例),职业性传染病427例(其中布鲁氏菌病376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43例(其中中暑87例,手臂振动病36例),职业性皮肤病109例(其中接触性皮炎63例),职业性眼病55例(其中化学性眼部灼伤32例),其他职业病18例(其中金属烟热13例,滑囊炎5例)。

职业病报告 篇4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病报告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 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 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结案。

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福建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二条 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 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二功劳发(89)字第095号《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和二公办发(90)第192号《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统计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则

第二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职业病报告 篇6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XXXX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家属,向莅临我矿检查指导工作的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XXXX煤矿是一座有着四十年开采历史的矿井。于19XX年X月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t/a,于19XX~19XX年进行了矿井改扩建,设计生产能力为XXX万t/a。XXXX年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XXX万t/a,通风核定能力为XXX万t/a。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提高效益为中心,为维护职工群众利益为目标,不断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全矿各项工作齐头并进、稳步发展。至X月X日实现安全生产XXX天。连续四年被评为“一通三防”安全示范矿井。

下面,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一下我们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工作体系

近年来,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我们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职业卫生防治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矿区的重点工作来抓,以“人人享有职业安全、人人享有职业健康”为奋斗目标,以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以健康教育、职业病预防、治疗为手段,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调查字[2005]49号)等法律法规和要求。不断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治理影响职工生命健康安全作业场所中的危险、危害因素,把职业病的防和治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爱国卫生相结合、与职工行为规范相结合,从以单纯控制安全事故为主,逐步转向全方位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形成了一手抓安全生产,一手抓职业卫生防治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了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为不断促进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开展,我矿设有职业卫生防治领导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体系。各责任单位、部门都扎实有效的开展各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努力做好我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使我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有了一定的提高。

二、职业卫生防治具体情况

1、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设情况。设有专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制度的协调、落实与考核;配备有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行文下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每年制定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健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有健全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健全并有效落实;按要求建立有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等。

2、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设施、措施情况。

(1)粉尘防治方面,矿井建立有完善的供水防尘系统,地面有两个大于200立方米的储水池,水源稳定充足,利用地面静压向井下供水,主供水管路为4寸、3寸钢管,支管路为2寸钢管,支管、三通、阀门设置齐全。采掘工作面坚持湿式打眼、放炮前后洒水清尘、使用水炮泥、迎头放炮远程喷雾、进回风净化水幕水帘、机组内外喷雾、转载点降尘喷雾、个体防护佩带、采煤面进行煤层注水、掘进工作面推广实施短壁煤层注水、水射流除尘风机等综合防尘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推广使用大巷红外线自动喷雾、转载点自动喷雾,巷道定期进行洒水清尘,努力改善作业场所空气质量。

(2)噪声防治方面,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均有降噪设施,其中中央风井使用BDK型高效对旋低噪主通风机,井下选用防爆螺杆式流动压风机,局部通风机推广使用对旋低噪局部通风机。

(3)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方面,我矿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涌出量较低,XXXX年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t,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m3/t。十多年来杜绝矿井自然发火现象;矿井供风满足规程要求,杜绝无风、微风地点存在;局部通风全部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通风系统保持适时优化、通风网络适时简化;瓦斯检查员按规定上岗巡回检查,装备有KJ76N型瓦斯监控系统,系统装备安设齐全、灵敏可靠,瓦斯报警仪、测氧仪、一氧化碳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等按规定配备使用。矿井作业场所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没有超规定标准现象。定期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还配合煤矿职业卫生监测站来矿进行有毒

有害物质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加以解决。

(4)放射性物质氡及子体防治方面,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各地点供风满足计划和规程要求,杜绝无风、微风地点存在。采空区做到及时密闭处理,废巷道和长期不使用巷道及时进行封闭,杜绝敞口盲巷存在,封闭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井下空气中氡及子体浓度的检测,职业卫生监测站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5)高温防治方面,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各地点供风满足计划和规程要求,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在21℃以下,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在23℃以下,不存在温度超过规定要求地点。

3、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我们严格按照《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及时足额发放,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深入区队一线讲解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让他们了解更多的个人防护知识,从而使他们从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按章作业,减少各种职业危害的发生。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测尘员、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清尘班等有关人员,配备了先进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了监测档案。所有监测人员都经过严格筛选,经培训学习合格后执证上岗。装备KJ76N瓦斯监控系统,系统灵敏可靠、运行正常,实现与集团公司联网,监控管理人员均经培训学习合格后执证上岗。检测监控仪器设备作到按规定维护、检修、标校、检定等,检测监控项目和频次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各种监测数据做到准确无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各类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井下“一通三防”时时达标。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加以解决。

5、职业卫生告知、报告情况。在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写明,不存在隐瞒或欺骗现象。在矿宣传阅报栏、井口、医院等地点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和预防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每年组织学习。各类职业危害项目和监测资料等情况认真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6、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制定有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按制度计划进行落实。企业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安全资质证书;各类特殊工种均按计划由培训机构定期培训,作到执证上岗;矿职工学校针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制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教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卫生防治培训教育。

7、贯彻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行落实,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每年我们对入矿新工人进行岗前查体和劳动卫生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井下工人在离岗退休前都要进行健康查体,接毒接害人员由职防院每年进行健康查体,井下接尘人员职防所定期查体,受检率均为90%以上。对查出的职业病人确诊后定期疗养,并按规定及时调离接尘环境,对已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到指定医院疗养。Ⅰ期矽肺疗养不少于1个月,Ⅰ期矽肺合并肺功能中度损伤及Ⅱ矽肺的疗养不少于2个月,Ⅲ期矽肺长期疗养,并逐一落实。

8、绿化美化矿山环境,规范职工行为,塑造企业新形象。积极推进以“安全-健康-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改造刷新工程,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

我们虽然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检查为新的动力,进一步增强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真抓实干,使我矿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巩固我矿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为矿区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职业病报告 篇7

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3年共报告职业病26393例。其中尘肺病23152例,急性职业中毒637例,慢性职业中毒904例,其他类职业病1700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有色金属、机械和建筑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5078例、2399例、983例和948例,共占报告总数的73.53%。

一、尘肺病

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3152例,较2012年减少1054例。其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3955例和8095例。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2013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72%。

二、职业中毒

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284起,中毒637例,死亡25例。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同时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15起,中毒230例,死亡25例。引起急性职业中毒起数和人数最多的化学物质是一氧化碳,共发生80起303人中毒。

共报告各类慢性职业中毒904例,以有色金属、轻工(农副食品加工、电子、制鞋等行业)、冶金、机械和化工行业居多。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主要是苯、砷及其化合物和铅及其化合物(不含四乙基铅),分别为285例、232例和231例。

三、职业性肿瘤

共报告职业性肿瘤88例,以轻工、化工和冶金行业为主。其中

苯所致白血病41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共19例,焦炉工人肺癌18例,氯甲醚所致肺癌6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2例,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2例。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共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25例。其中放射性肿瘤7例,外照射慢性放射病6例,放射性白内障7例,放射性甲状腺疾病5例。

五、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疾病

共报告1587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716例,其中噪声聋681例;职业性眼病129例,其中职业性白内障75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33例,其中中暑161例,手臂振动病38例,减压病31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16例,其中布氏杆菌病297例,森林脑炎19例;职业性皮肤病141例,其中皮炎61例;其他职业病52例,其中职业性哮喘36例。

职业病报告 篇8

为切实发挥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作用,实现和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天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甘肃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甘安办发电〔20xx〕16号)文件精神和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现将我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目前从全区来看,尤其是近几年职业病患者上访事件的不断恶化及升级,区总工会高度重视各基层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从基础工作干起,不断建立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

配备了相关专业人员,定岗、定责,专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督导检查等工作,定期为企业提出建设性合理化建议,并与效益工资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是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企业实际,定期将协调企业把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到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手中,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侵害。

三是建立培训制度。

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他们对企业、家庭的责任感、使命感。

四是建立了职工职业卫生定期检查制度。

坚持对新进企业职工进厂体检,例行每年定期对职工进行免费体检,每年至少一次,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做到底数清、责任明。

二、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

(一)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去年,我们与区卫计局、安监局积极配合,先后召开了两次劳动安全卫生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会议,及时研究和分析了全区劳动安全卫生关系的状况,对一些劳动安全卫生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意见,维护了全区劳动安全卫生关系的和谐稳定,限度地调动了广大企业职工和企业的稳定性、积极性。

(二)抓好安全宣传教育。

全区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树立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逐步促进职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一是“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区总工会于6月10日,安排组织工会干部在二马路步行街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共计2000余册,并于六月下旬深入企业为企业职工发放《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000余份。

二是督促各企业工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要求新进厂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岗位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上岗,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是号召各企业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与安全生产相关联,且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四是区总工会深入全区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了以职工群众自我教育为主,职工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营造了“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讲安全,我会安全”氛围,极大地增强了我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素质。

(三)组织开展健康体检。

一是组织开展职工健康体检活动。

去年2月份至今年上半年,区总工会协调天水协和医院拿出60多万元,对全区34家企事业单位和11家非公企业的2700多名职工免费进行了健康体检。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职工职业病防护保健意识,受到了全区广大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和赞扬。

二是为企业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在去年体检的基础上,根据职工体检的情况及结果,我们分别对11家非公企业的356名职工建立了企业职工健康档案,进一步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是扩大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覆盖面。

去年我们在全区各基层工会中普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摸底工作,通过摸底筛选,已为全区3家非公企业的122名职工建立了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四)大力开展劳动合同签订。

为进一步维护我区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区总工会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续订制度,保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的制度化与长效化。

1、截止目前,全区新签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1份,覆盖企业11家,涉及职工214人;续签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98份,涉及职工7840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累计达209份,涉及职工11034人。

2、对今年上半年新建会的11家非公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214人;对今年上半年到期的28家非公企业续签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984人;今年上半年累计签订企业集体合同39家,涉及职工1089人。

3、配合区社保局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今年上半年共签订劳动合同718份,其中农民工512份。

4、区总工会免费为全区基层工会女职工举办了妇科病普查和妇幼保健知识讲座,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34份。

5、截止目前,对全区11家非公企业签订了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477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Www.F215.Com

1、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职业病发病缓慢,短时间内难以引起政府、企业、职工及社会普遍重视,加之近几年很少发现职业病病例上报,客观上由于缺乏人力物力财力,导致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2、机制不全,制度完善不够。

一些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没有健全完善,存在着有的工作项目无章可循,有的制度运行机制差而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没有考核内容而缺乏工作制约,有的制度内容过时没有及时修订,有的制度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文件、职代会等)发布而缺乏权威性,导致一些规章制度的严重缺位、形同虚设与不能落实。

3、管理不当,档案规范不够。

多数单位工会的劳动保护档案不够规范,有的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有的未开展工作而没有劳动保护资料,有的开展了工作而没有及时整理归档,有的没有定期汇总而资料缺失,导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前后没有传承性,工会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和职工的劳动保护状况不能完全掌握,工会工作的经验不能全面总结、存在的问题难以及时诊断。

四、今后的工作措施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领导及各基层工会、用人单位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职业病报告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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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

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