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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通知

发表时间:2024-10-17

举报通知。

我们听了一场关于“举报通知”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公告通知就像我们的“熟人”。 单位主体发出的公告通知更加具有官方性和权威性。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举报通知【篇1】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窗口”,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和基础性工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主渠道,其工作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在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此,xx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加强双基、着力规范、狠抓办理、提高水平”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信访举报工作。一、加强信访举报基础工作,促进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一)、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一方面,实行信访接待日制度,即于每周星期二由市纪委常委带领信访室工作人员轮流接访,受理群众的投诉。并实行首访负责制,谁首次接待,谁负责协调处理,包案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推行纪检监察干部下访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重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乡镇场、村,利用群众赶集日,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下到有关乡镇场、村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捕捉一些信访信息。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纪检监察干部已下访12次,接访群众73人(次),及时解决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二)、进一步加强信访网络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各乡镇场、各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工委书记为相应部门和乡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乡镇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各乡镇、各部门纪工委委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抓好所在乡镇和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二是搭建好接访平台,在各乡镇场和大的系统单位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明确专人负责处理信访举报,并且每季度将接访情况上报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还在各乡镇场、各部门设立信访举报箱,由信访室工作人员定期收集信访举报箱里的信访信息。目前,我市已设立信访接待室33个、信访举报箱76个,畅通了群众的投诉渠道。三是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聘请了182名退休老干部和回乡村的退伍军人分别作为所在部门和乡、村的信访联络员,对所在部门和乡镇、村开展有效监督,把握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调处群众矛盾。我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信访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横向交流与沟通。切实加强与公检法、审计、财政、组织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定期相互通报情况,交流信息,从而及时排查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问题和有价值的线索。(三)积极开展信访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各职能部门的配合,通过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等方式方法,对各乡镇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四)、积极开展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按照中纪委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此,我市纪委、监察局在各乡镇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要求“示范点”达到“四无四有”的标准:即无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和信访老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有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有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1/3

举报通知【篇2】

民政部分别于2000年和2012年发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对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有序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但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执法形势的变化,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投诉举报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对此项工作理解不一,处理不同,给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造成不便,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权威,有的还引发了行政诉讼案件。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提出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为此,民政部于今年4月启动了投诉举报受理文件的起草工作,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其他部门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举报通知【篇3】

(一)关于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其适用主体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投诉举报的接受和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属性,而非独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形式仍然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一种。因此,《办法》要求同样适用于对慈善组织投诉举报的受理。

(二)关于投诉举报管辖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办法》对两类不同的投诉举报,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管辖原则。一是受理和查处对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适用“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二是受理和查处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办法》判断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对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规定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根据投诉举报人所提交的材料情况,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移交,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该机关名称,建议其向该机关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则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按照方便办案的原则,由该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三)关于受理条件

《办法》规定对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投诉举报,方可受理:一是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供被投诉举报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电话等信息,且信息具体、详实,以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准确确定调查对象,及时开展有效的查处工作。二是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要求投诉举报人所陈述的'具体事实、提交的证据或者线索,可以反映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危害后果等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据此初步判定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种类。三是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自身的法定职责,判断对投诉举报是否具有监管权限,只有对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才可受理,如属公安、工商、税务等其它部门的职责范围,则不可越权受理。四是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接到投诉举报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即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是否在本机关登记或者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地是否为本机关管辖范围。

(四)关于受理后的调查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后,《办法》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告知投诉举报人,保障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以下情形例外: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不详,无法确认告知对象的;联系方式不详,无法联系投诉举报人的;处理结果需保密,不能告知投诉举报人的。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根据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而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不予受理的后续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为充分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仅对投诉举报材料存档保存,而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对于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该机关名称;对于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能够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移交该部门,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该部门名称,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其中,投诉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办法》是落实中央工作要求和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也是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规定,准确把握要求,切实贯彻落实。要全面掌握投诉举报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认定以及受理后和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切实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权利;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

举报通知【篇4】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社会经济影响。为了快速有效地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于疫情中出现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严肃追究责任。为了加大疫情防控力度,我们特此发布疫情防控举报通知,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守护我们的健康安全。


一、举报对象


本次疫情防控举报通知面向全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举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如散播谣言、造谣蛊惑、故意隐瞒病情等;


2.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不配合测温和体检等工作的个人或单位;


3.利用疫情牟利、哄抬价格、囤积防控物资等价格违法行为;


4.擅自聚集人群、参加大型聚会、组织宴请等违反防控规定的行为;


5.不按要求居家隔离或强制隔离期间出现违规行为的人员;


6.其他任何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f215.CoM


二、举报方式


为方便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我们提供多种便捷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请拨打疫情防控举报电话xxxxxxxx,24小时接受信访举报事项,我们将及时受理并做出处理;


2.在线举报:请登录我市疫情防控官方网站xxxxxxx,在线填写举报表格,提供详细情况和证据;


3.书面举报:可将举报内容以书面形式寄送到我市疫情防控办公室,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无论采用何种举报方式,都请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以便我们深入核查和处理。


三、举报保护


我们郑重承诺,对于通过合法途径提供疫情防控举报信息的人员,将给予举报保护,确保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对虚假举报和恶意举报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举报奖励


为激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对于提供有效线索并查实的举报,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和金额将根据举报情况和参与程度进行评定和发放。


五、合作共建和谐社会


疫情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只有通过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才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我们衷心呼吁广大市民们,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各项防控措施,严守个人卫生、做好防护措施,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我们坚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战胜疫情,重回正常生活。疫情防控举报通知发布后,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为我们共同的家园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让我们共同迎接未来的美好。

举报通知【篇5】

《办法》共十九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界定了适用主体和范围;第三条、第四条对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的管辖作出了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受理投诉举报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为投诉举报人提供方便;第七条明确提倡实名举报,但同时尊重投诉举报人意愿;第八条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如何妥善保存投诉举报材料;第九条要求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第十条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第十一条列举了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二条对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作出明确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不予受理后的后续处理;第十四条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对投诉举报奖励作出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投诉举报的信息统计工作;第十七条是执法人员在受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办法》的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举报通知【篇6】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领导重视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前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所增加,群众来信来访数量一直在较高水平徘徊,越级上访情况严重,集体访、群体访增势迅猛,联名信访、匿名信访情况较为普遍,重复上访、多头上访问题突出,异常信访、突击信访时有发生,信访形势仍然严峻。因此,认真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面对目前信访举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范文先生网文章- 范文先生网 帮您找文章]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实质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处理好群众信访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信访举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完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重要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推动信访举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信访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发生在基层。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上访的源头,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一是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逐步建立和开通举报网站,畅通双向反馈渠道,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努力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力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主动下到基层,深入到问题多、群众信访活跃的重点村组、重点上访对象、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等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三是加大初信初访的处理力度,力争就地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尽快加以解决,对群众要求处理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得到解决。做到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矛盾,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合法、有效的解决。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来信、上访的苗头和隐患。五是要建立健全乡、村信访工作信息员网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加强换位思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工作。二要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 的思想,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来信、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三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带着深厚感情,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妥善处理每一件可能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信访问题,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众信访。    四、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    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强化信访部门内部的监督制度,是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业务,强化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职能的重要特征,也是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不断与时俱进的重要举措。要结合《信访条例》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访责任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对移送的信访举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对交办、转办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