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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

发表时间:2024-10-02

庭审观后感。

好的电影可以激发我们浓浓的兴趣,就算时隔多年,再次观看仍然充满感动。通过阅读和写作我们可以获取知识和技能,经常写观后感,可以让自己的思维更加丰富,到底该如何写好有关作品名的观后感呢?我们听了一场关于“庭审观后感”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庭审观后感(篇1)

2013年9月5日,参与沙坪坝区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沙坪坝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吴松海**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件。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松海2003年至2013年任职期间**49万余元。公诉人陈述了被告的罪行并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吴松海承认对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

由于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对检方提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审判长简易在普通程序中进行简易审判。检控方、被告人、辩护人一直通过同意以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辩护人以被告人吴松海在检方未开展调查之前,被告人就主动投案自首交代清楚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归还****、挪用**的部分款项检举了部分****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理。

以庭审中辩护人的一句话说“在当今这个社会里,****、挪用**并不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像吴松海这样的人,曾经在某某战役中荣获过二等功,在部队里荣获3次三等功的英雄般的人物,到最后还是倒在了金钱和权力的利益之下。当他拿到他的第一笔**款的时候也许他的心和他的手都在颤抖,但是当他交待出自己的****、挪用**的罪行后,也许他自己内心和双手就不会再颤抖了,多少年的心理压力一下就如释重负了。

****罪的客体是廉政建设制度的行为。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罪不仅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机体,损害了党和**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阻碍了廉政建设体系的健设。

庭审观后感(篇2)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间我们愉快的暑假生活又结束了,八月的句号已经圆满画上,我们迎来了秋高气爽的九月。美好的九月,终于《开学第一课》这个让人期待的节目也与全国中小学生见面了。

每一次的开学一天便是我们期待的一天,同时最期待的还是《开学第一课》。法国雕塑家罗丹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

借用开学第一课,让我们重新来认识美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缺少的只是发现美的眼睛,因此,在这次的开学一课中,我也发现了美。也许这就是为什么要在开学前特意安排好的公益节目,让我们在未来学习当中拥有一个好的学习目标和榜样!

因此,通过这次的开学第一课,我学到不少东西,虽然每一次年的开学一课我都看了,但是这次的感觉很不一样。在党一百年庆典来临之际,心里总是有很大喜悦感,身为一名少先队的一员,身上的责任时刻铭记在心上,不管是在什么时候,自己都会向着优秀的榜样学习。祖国如今的繁荣,是有了先辈的付出,正是因为有了无数中国人的奉献,我们国家才能成长到今天的地步。

往后的祖国强大更需要我们这辈人的努力,我们绝不会辜负祖国的期待,努力学好中国的历史,永葆青春,把宝贵的中国人精神弘扬下去。只有这样,我们未来才能真正承担起祖国发展的重任!

开学第一课2021直播观后感500字2

每当五星红旗升起时,嘹亮的国歌响起时,我都会为我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自豪。

《开学第一课》是由教育局和央视共同合作的一档教育类节目,是通过结合当下的一些时事热点,来启发中小学生的创造力与思考能力,用孩子更加容易接受的方式来给中小学生说明一些道理,让他们既能接受又能易懂,通过观看开学第一课,我们可以学到什么呢?我们可以知道是革命先辈对五星红旗的信仰,是勇攀珠峰的勇气和担当。《开学第一课》的演讲直抵人心,不断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对祖国那份深厚的情感,引领着万千学子实干担当,勇于拼搏。

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爱国无大小,处处是爱国,现在是二十一世纪,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爱国主义和历史教育更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强音,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好好学习,长大以后能报答父母,报答祖国,感恩老师。

作为中国人的我们,要如何理智去爱国呢?首先,不一定非要做惊天动地的大事,但一定要把每件小事做得踏踏实实,作为学生的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每个学科学好,为将来的成功架起一座金桥,通过观看《开学第一课》,触动每一位观众对五星红旗丰富深厚的情感,召唤每一位青少年汇聚青春之梦想,共创青春之中国,相信对我们青少年一代都会受益匪浅!

庭审观后感(篇3)

辩护权,通知新证人到庭,举出新证据,重新勘验,最后陈述的权利。并告知其必须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认罪。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然后由辩护人发问,最后由法庭提问。然后由检查机关出示证据,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然后由其确认证据。整个法庭调查阶段就结束。再次辩是大家都很期待的法庭辩论阶段,由于被告已经认罪,所以双方就量刑问题上陈述了意见,没有太多的言辞交锋。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虽然这个案子比较简单,事实的认定也比较清楚,被告也承认其控罪,整个庭审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但是作为一个旁观者的我却还是很有一些感触的。尤其是结合平时老师上课时说的问题,更是深有体会。

但是听完这个案件后,突然一点也没有了要成为法官或者检察官的欲望。觉得这样的场面很没有意思,也觉得怪怪的,一种说不出的感觉。虽然法官挺帅的,很多女生回来后都很花痴的表示他好有气质,不过我也觉得,的确如此。检察官,即公诉人,刚开始对她印象挺好,但是到了阶段,突然间语气就变得非常凶悍,非得置犯罪人于死地的感觉,辩论虽然一套一套的,但是形象立马在我心中毁灭。辩护律师,一个剪着齐刘海的中年妇女,呵呵,感觉作用还是有点的,当事人对公诉人、法官的意见一直都是毫无异议,只能通过辩护律师来替当事人辩护了。虽然这次的律师没让我觉得有多厉害,可能是因为案件的原因吧,但是觉得她的形象还是不错的。

最后再谈一下法庭的择日宣判。法庭一般都选择择日宣判。可以说是为具体了解研究案情争取了时间。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宣判与审判间隔时间太长,其间受到的舆论压力以及各种其他因素的干扰也会明显增多,事实上是不利于独立审判的。今天,明显可以看出法官是很想下班了,坐在主审法官的位置上的他却一直不停地看着手表,到了最后更是直接说"好了,关于争论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调查认定,审判到此休庭,择日宣判。"不懂要怎么评价。对了,坐在主审法官旁边的还有两个老头,美其名曰"人民陪审员",我不懂其中的作用如何,反正书上写的是挺好听的。

庭审观后感(篇4)

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法院庭审旁听。因为这次组织的人数较上次多,我如愿如偿地选上了。一直以来,我都以为法庭是个庄严得让人心跳加速的地方,难得有机会参加听审,更是激动不已。但审后,我的心绪却无比沉重,深感法律对我们日常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犯罪嫌疑人分别是xxx和xxx,文聪xxxx年出生于四川,没读过书,无业。余洪坤xxx年出生于贵州,小学毕业,无业。原告韦建文(同上)xxx年出生xxx柳州,也是小学毕业。xxx。xx。xxx,被告在某酒吧看到文聪的女朋友与原告在一起,一时心里的气咽不下,当晚即与余洪坤追打原告,余洪坤更是一刀将其砍成重伤。两人分别于次日被恩平市公安局提获。

像我们这些年轻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虽然两被告文化程度不高,但我们作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也高不到哪里去,平时意气用事的例子屡见不鲜,有时更是动手动脚的差点触犯法律了。我们现在已是成年人,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用法律武装自己。

这次庭审有一个特别之外,就是双方均没请律师出庭,法院征求双方的某些意见时,双方都表示没意见。让我感觉有时难免自己的某些利益保护不了。比如审判长让原告宣读诉讼请示,原告却无从读起。而对于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均表示没意见。所以我想,司法过程可不可以规定国家有义务向原告、被告双方请不起律师的委派一名律师。

我们学习法律,不仅要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用法律保护自己,必要时,还要用法律帮助其他受欺压的无辜人士。

庭审观后感(篇5)

“这个位置谁上谁死”论调的警示

一些人没有权力时,想方设法谋取权力;获取权力后,就大肆寻租,并不会将“位置”当成烫手的山芋。腐败行为被揭穿了,被追究责任了,却抛出“这个位置谁上谁死”的奇谈怪论,妄图逃脱罪责,这真招不来同情

“我本来不想干的,辞职辞不了,没人肯来坐这个位置,这个位置谁上谁死。”2012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原队长王宝林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广州中院受审。检方指控王宝林利用负责城管执法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查控和清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447万余元,另有68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庭上,王宝林关于受贿的供述与指控基本一致,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否认,有诸多辩解。

一段时间以来,“不得不收”、“不收就得罪人”等言论不时出笼于一些贪官之口,现在又冒出“这个位置谁上谁死”的说法。这些论调表达的不外乎是“腐败出于无奈”、“受贿是迫于周围环境”等意思,它们似乎成了一些腐败分子的“脱罪”救命稻草,这无疑是在混淆视听。

一些腐败分子对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从自身找原因,而将其归结咎客观环境,以博取社会同情,甚至梦想减轻罪责,注定是徒劳的。想想看,全国范围内与上述新闻中王某有着类似执法权力的人不在少数,人家也面临着大体相似的执法环境,是不是都在以权谋私呢?打铁还需自身硬。一些人没有权力时,想方设法谋取权力;获取权力后,就大肆寻租,并不会将“位置”当成烫手的山芋。腐败行为被揭穿了,被追究责任了,却抛出“这个位置谁上谁死”的奇谈怪论,妄图逃脱罪责,这真招不来同情。

当前,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不时发生一些腐败行为,出现一些腐败分子,其中有一定的共性,有些腐败分子有着共同的思想轨迹。因此,对于“这个位置谁上谁死”等类似论调,应该有足够的警惕。特别是从预防腐败的角度出发,我们有必要将这些奇谈怪论背后的问题当作一只麻雀进行解剖。

首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矿产等资源日益稀缺,一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法占用土地、开采矿产等现象屡禁不止,为了保住非法利益,这些人往往大肆行贿;其次,为了发展经济,一些地区对于某些超越法律政策界限的行为,有时并不严格打击,甚至故意规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后果是给寻租行为开了绿灯;第三,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但要做到将所有行为都及时纳入法治轨道也并不现实,这就为一些人利用权力寻租提供了一定的“时间差”;第四,在一些领域,对权力的约束有待强化,有些岗位的权力过大,监督有些滞后,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得又不理想。

庭审观后感(篇6)

上周五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常有幸地观摩了一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审理。现发表本人以下看法及观点。

本案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原审被告杨海林,案由是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原审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盗墓笔记4》的专有出版人,原审被告杨海林在淘宝网上销售该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海林销售的《盗墓笔记4》在印刷版次、印刷质量、印刷样式上与原告出版的图书均不一致,应认定为盗版图书,其非法销售该图书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被告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不参与经营,也不是单笔交易的获利者,尽管如此,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于被告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在此前提下,其当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本案中,被告淘宝网就图书销售主体的资质问题应当有审查义务,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类义务,故法院认定,淘宝网在被告杨海林的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首先询问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身份、代理权限。上诉人认为淘宝网不负有销售主体的资质审查义务,而且现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没有规定淘宝网负有这项义务。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要求,一审法院创造性地为淘宝网规定了资质审查义务。退一步讲,即使淘宝网有审查义务,也无法完成该审查义务,因为淘宝网无法通过网络限制发布信息内容,卖家随时都会变动,也无法限制销售商品的范围和价格,审查卖家的真实身份已经不易,审查卖家的资质就更难上加难。

被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诉人没有进行备案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 本案涉及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决定了它作为基本行为规范的地位。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体制和利益有差别的经营者,交换是商品经济的形式,生产者通过交换获得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和原料,从而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合同自由等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立法者通过设立基本原则,把自己在民事领域推行的政策和精神贯彻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以后的民事立法中去。因此,在一般民法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去体现立法者的政策与精神,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二 、证据问题

诉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发现案件真实,法官要发现案件的真实必须依赖现存的事实即证据,因此法官应当树立一种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的证据观。本案中,上诉人律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电子交易的意见及相关规章,国务院的意见等都作为证据提交其实是不当的。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应在律师代理词中引用法规的名称、内容。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里面并没有“法规类证据”,因此律师不应自己创设证据形式。

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淘宝网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随着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发展,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给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提出挑战。如何针对网络上的非法行为,合理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个人认为: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平台。网站虽然不收取服务费、广告费,但淘宝网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的获利。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淘宝网应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性,避免网络上出现侮辱、侵犯著作权、侵犯隐私权等非法行为,应对经营者进行主体资质审查。

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站信息具有完全控制能力,网络服务商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发表、传输情况进行控制,因而也负有对其网站内容的监控义务,一旦发现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清除。但网络上很多技术手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判断能力,即对网络上的信息是否违法或侵权并无识别能力,因此网络服务商还难以完全依赖这些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监控,必须借助其他有效措施。

四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须加强行业自律

法律总是来源于社会的实践,只是依靠法律来保证网络社会规则和秩序的建立,依靠法律来规范网络从业者的行为,网络产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在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网络从业者的行为显得非常重要,从而促进我国网络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 、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本案上诉人律师长篇大论,说到最后可能使法官注意力不集中,甚至感到厌烦。在庭审中律师既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又要言简意赅,有确切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避免长篇大论,不分重点,避免面面俱到,要切中要害,反驳才能有力,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可见律师如何掌握庭审技巧也是很关键的,这一点我们年轻律师还很欠缺,有待实践中不断提高。

最近几年,知识产权案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或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弱,多数被告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随意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或音乐、美术、摄影作品导致侵权。同时也要求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因为律师擅长某一类型案件的研究及相关法律的思考,会对我们代理这类案件有极大的帮助。尤其是专业化程度要求比较高的案件更要求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高超,对该类案件能够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所以年轻律师在执业五年左右后,应考虑自己专攻的发展方向,以适应现代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

被上诉人律师有个庭审迟到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不应该发生的,也是应尽量避免发生的,因为迟到不仅是对法院庭审的不重视,更是对对方当事人的不尊重,耽误了大家宝贵的时间,律师必须充分估计路途上的时间及堵车时间,不应该迟到。

综上,为了规范网络产业的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在近几年内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规范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不得含有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等内容的信息,发现这些信息的应当删除。但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从业行为,我国现在主要通过行政性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其进行规范,立法层次不高。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通过法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制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WWw.yjs21.coM 幼儿教师教育网)

今天被组织参见一场庭审观摩,上午9:00,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庭内,原告张某的代理人、第一被告王某代理人、第二被告赵某分别坐在各自对应的位置, 在书记员分别核对双方信息后,审判员宣布开庭,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审判员宣布退庭等候判决。回顾庭审整个过程,针对其中出现的情形,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1、 律师从踏进法庭的第一步就要进入状态;

本案双方在进入法庭时发现上百人的旁听队伍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了异议。虽然作为代理律师应该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理原则很是了解,应该清楚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成就条件,当一入法庭突见上百的旁听者时首先也要想到本案是否设计隐私等不公开审理的条件,从当事人的心理角度考虑并采取应变。作为代理人,开庭时就要有如入战场的严谨和小心,就要进入执业状态。

2、 开庭前功课要做足,做到位,学会换位思考;

作为代理人一定要在谈案、接案时与客户做深入的沟通。也许会有客户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作为代理人,一定要把案件涉及的问题想到,一定要在做诉讼方案的时候换位站在对方的角度设想到足够多的阻碍和突发情节。本案中,原告代理人在回到法官提问“原告说被告私自变更房本署名,那原告是否向被告询问房屋买卖进程?”这个问题时就出现了无法回答的尴尬。我觉得该问题的回答是可以证明原告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侵权的时间点;也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是关系到能确定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的有利反驳证据。我认为原告代理人就丧失了争取的机会。被告方也出现了如是问题,像对支持购房时户主是己方、且是与第二被告一起办理购房的细节事实没有说明,自然也无法证明户主名填己方是得到第二被告甚至原告认可或者默认的法律行为,从而支持己方为房屋所有人的主张。这些情形出现多了,肯定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

3、 做律师,心思要细腻,思维要敏捷,要有全局意识等;

同样是上述2提到的庭审情形,如果代理人心思够细腻,思维够敏捷,完全可以在对方回答问题的时候抓住具有证明力的言辞来佐证自己的主张。而面对法官的提问,对方的回答,要随时结合己方的主张证据,全局把握对方的说法什么时候可以利用,怎么利用更合适,是成为一名优秀执业律师的必修课。

4、 斟酌法官的提问,坚持执业操守;

法官的提问不是毫无目的的,其必定要用答案来支持或者佐证一定事实行为,对法官提问的回答,既要争取回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也要保有诚信和执业操守。对于虽然说了对己方有利,但是实际中确实没有与客户沟通到位的问题,还是要像本案中的代理人那样,做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也许,把未知的说成是已知的,对案件非常有利,但是作为法律职业人所应拥有的诚信和执业操守就会被侵蚀,长而久之,其后果将不可估量。

庭审观后感(篇7)

通过这个学期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对于课本的知识可以通过不断的记忆与做练习来巩固与提高,但是一切的理论都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更是需要进行实践。学期中的这次庭审观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虽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但是通过对整个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在观众席的我看到了法庭上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各自的角色职责分配,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清早,同学们乘坐大巴车来到去雨花区法院,由于司机师傅没有认清路,导致我们部分同学迟到,所以当我们到达庭审现场的时候,案件已经进行了部分审判程序,我们很遗憾的没有完完整整的听完这次庭审。

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和两名被告组成了联保体共同向银行贷款,联保体贷款即是若干名具有共同资质的当事人共同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存在必须以缔结相关合同为基础,联保体内的个人相互为联保体内的其他人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贷款到期的情形下,由于两名被告暂无法偿还银行本利,所以身为联保体中的一方的原告便履行其连带责任产生的义务,替两名被告偿还了所拖欠债务,其后当原告向两名被告追偿时,遇到了一定阻碍,遂发生了民事纠纷,诉至法院。

就案情而言,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是一个比较简单常见的民事纠纷,且案件为一审案件,所以法院在审判时适用了一审时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环节采用法官独任制,但须由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在审理日应当携带所有证据到庭。

开庭时,法官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确定争点、调查证据、进行辩论可以一并进行,没有固定的顺序,不受普通程序顺序的制约。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本案来看,案中的两名被告由于各自的原因无法到庭参与庭审,所以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则无法展开,原告的代理律师依程序进行了举证,而法官也针对双方的诉讼请求确定了争点,由于被告的缺席,法官宣布暂行休庭,择日再审。

通过这次对于一则民事纠纷庭审的观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而民事诉讼法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更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否则民诉法将会变成一堆毫无生命力的程序规则,单纯地记忆规则,脱离了实践,久而久之将会使得自己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丧失,造成所学不能为所用。所以在以后学习的过程中,我会更加珍惜实习、法院旁听的机会,将学到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中。

庭审观后感(篇8)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庭审观察,这是我第一次亲眼目睹了法庭的正义审判过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这次庭审观察,我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了公正的重要性以及法律为我们带来的保障。

早上九点钟,我来到了法庭。门口聚集了很多人,有些人是当事人的家属,有些是律师,还有些是对法律感兴趣的公民。他们正等待着法庭开庭,让我感到了法律对每个人都有着重要意义的事实。

终于,法庭的大门打开了,我们进入了一个整齐而严肃的庭审厅。法官穿着黑色的法袍,庄重而威严。在他的周围,坐着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成员。被告人和原告人分别坐在庭审席上,面对着众人的审判。

法庭宣读了开庭词,庭审正式开始。这是一起盗窃案件的庭审。被告人是一名年轻人,他被指控在商店里盗窃一个手机。在庭审开始之前,证人依次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清楚地描述了事发当天的情况,证据确凿。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了精心的辩护。他提出了一些质疑证人证词的问题,并且试图否认客观事实。然而,事实是不容改变的,证人的证词始终坚定不移。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不但认真聆听了辩护律师的辩解,还对被告人提出了一些尖锐的问题。这显然是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在听证会的最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分别发表了最后陈述。辩护律师再次强调了被告人的无罪,试图为他争取更轻的判罚。而检察官则坚定地要求法庭依法判决,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最后,法官宣布了休庭,并表示将在几天后公布判决结果。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一整天,然而对我来说,仿佛只是短暂的瞬间。我被法庭中的一切所震撼,那正义的力量感动着我。

通过这次庭审观察,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公正的重要性。法庭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法庭庄严而正义的氛围感染着每一个人,在庭审过程中,每个人都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

庭审观后感更让我意识到社会中法制的不可取代性。法律是保障我们权益的最坚强的后盾,法庭是最后捍卫正义的堡垒。只有守法、尊法,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庭审观后感有力地增强了我对法治的信仰。我深深地明白,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不仅仅是一张纸,而是整个社会的支柱。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我们才能享有和平、安定的生活。

在这次庭审观察中,我看到了法庭的严肃、司法人员的专业和公正的力量。我为我们的司法制度感到骄傲,同时也深感自己作为公民的责任。我将铭记这次宝贵的经历,继续关注法律、维护法律,为社会的正义与公平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