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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观后感

发表时间:2024-09-14

模拟法庭观后感。

我们欣赏到了优秀作品,令人赞叹,看到好的作品,我们会萌发出很多感悟。观后感是表达观众对影视作品的情感情节和涵义的方式,观后感结尾时,最好对情感进行升华。按照您的需求中学范文网编辑为您整理了一篇题为“模拟法庭观后感”的文章,我们希望这些技巧能够让您更好地完成任务!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1)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

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2)

我当审判长少年模拟法庭”观后感为增强我校同学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2014年10月20日上午,小学“少年模拟法庭”正式**。别开生面的是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法警等角色均由学生担任。而我荣幸地担任了本次庭审的审判长。

法庭模拟审理了一起甲诉讼乙占有物返还案“啪--”随着“审判长”--我一记重锤的敲响,模拟法庭正式**,大家很快进入了角色。我庄重地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上,“书记员”大声宣读了法庭纪律,并向被告人声明了他在法庭上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原告高声宣读起诉书,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我宣布证人夏路展出庭,他向法庭做了详细陈述。仔细听后,我初步确定了案件的事实。

要开始法庭举证了,这是**审理最重要的一部分。当法警郑重地向我出示证据时,我仔细检查了一下,问原被告是否认可证据。他们都证实了。我把目光投向原告,问是否还要举证,原告肯定地说:

“举证完毕!”于是,我大声宣布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开始进行法庭辩论。精彩纷呈的辩论开始了,我坐在一边专心致志地听着原、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这可关系着法庭辩论终结后的判决问题。

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互不相让,辩论持续了很久,直到被告理屈词穷、沉默无语,辩论才告结束。紧接着由原、被告做最后陈述。我再次敲响了法槌,宣告休庭。

“少年模拟法庭”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了,这次活动不但让我了解了整个法庭审判的严格程序,体会到法律的公正与严肃,提高了法律素养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认识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只有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升自身文明素养,长大才能成为一名社会好公民p>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3)

这个星期是实践周,其中有一项内容就是模拟法庭大赛。虽然我们组在第一轮的第一场比赛中就被淘汰了,没有资格进入决赛,但我还是学到了很多关于庭审过程的知识,还有很多我不知道的事情。

首先,在模拟法庭比赛中,我从书本上了解到了以往审判过程中难以理解和实践的地方。虽然这本书对庭审也有详细的介绍,但对于实践来说,却显得相对薄弱。理论知识永远是理论知识,理论与实践之间始终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当我们学好了书的内容和程序,并认为我们对应付审判的信心感到满意时,我们离这一步还很远。程序中的某些步骤或点在实际中可以省略或不强制执行。如果有了那是应该,而如果没有也不是不可以。

其次。在庭审中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的地方。例如,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不可能对争议焦点进行概括,这使得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意提供证据,而不局限于争议焦点,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和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反驳。

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是我以前学过的,但没有引起重视。经过这次模拟试验,我发现相关性实际上具有相当大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发现并注意到这一点,就可以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质疑,因为他们的证人证言几乎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关,即控辩双方的区别。

作为辩护人,需要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和理论提出质疑,从鸡蛋里挑出骨头,以满足辩护人的职责和作用。作为辩护人,他需要咄咄逼人,不能轻易认同公诉的观点和证据。有异议的地方,也要尽量提出没有问题的问题。

无论是公诉还是辩护,庭审中的措辞也非常特殊,需要审中对待。对于被告人是讯问,而对于证人则是询问。作为一个代理人,在**之前的准备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审判中的敏锐思维和强大逻辑也是必不可少的。

辩护人需要能够紧紧围绕双方的分歧之处进行辩驳,而不能跟着对方的思路走。我们应该能够敏锐地发现对方语言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做出有力的反驳。

在观摩了第二轮的比赛后,我对于辩护人的角色有了更加深刻一点的认识。作为辩护人,需要积极的争取发言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作为公诉机关,由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总是第一个提供证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总是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地实现的。相反,由于辩护人的发言顺序总是排在第二位,他们的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如果法官又产生了疏忽或者一些轻视辩护方权利的偏见,那么辩护人的发言权和辩护权就很难得到正常行使和维护。

因此,作为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需要申请发言权,提出自己的异议,从而有效保障辩护人的诉权行使,从而尽可能地为当时的人民辩护。允不允许发言和提出异议是法官的事情,但是提不提出确实辩护人自己的事情,也是他的权利。

亲身经历了模拟法庭比赛也观摩了别组同学的比赛,这使得我了解到了实践中的庭审流程和控辩双方的角色。这本书中的理论是初步的和实用的,但我知道这远远不够。只有通过真正的审判,才能最深刻地感受到审判的过程和双方的激烈对抗,有利于我们实践能力的成长。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4)

3、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确凿,我不反对适用普通程序的简易审判,但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当犯罪现场被抓获时,我们可以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吗?亦或这只是名字,因为我们意识里早就把他看成了没有嫌疑的罪犯了,所以面对这种被当场抓住的罪犯,我们的内心是否还能够保持公正,如果不能,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呢?

所以这又是一个名字的问题。

一句话,我在第一个例子中看到的是更多的文字和形式问题。

对于第二个案例,则有更多实质上的问题。

首先,我有一些司法难题。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及**2的案件。可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本案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如何能由雨湖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是提审的话我还可以理解,但是法院并没有说明。

第二个是本案的关键,即应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

事实上,区分这两项指控并不难。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产,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物。这两起犯罪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关键是获取非法财物的方法不同,一是秘密盗窃,二是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行骗。

要区分窃取和骗取,可以从受害人角度来考虑,对于财务被窃取,受害人是出于一种不知不觉的状态,并以为自己的财物完好地保存在原处,对于被骗取,受害人知道自己处理了财物,知道自己把财物交给了别人,当然这种知道和处理是基于一种被误导所产生的。因此就本案例来看,犯罪嫌疑人先虚构一个捡钱包的事件让受害人把钱拿出来让他们检查,然后再把钱拿走,所以关键在于嫌疑人把钱拿走,而不在于受害人把钱交其检查,再者把钱拿出来检查并不是一种对自己财物的处理,而且受害人也没有处理自己财物的意图,受害人之所以把钱交给他们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在那种情况下证明自己的清白,所以受害人虽被虚构事实所骗,但是他们的财物并不是被骗取,而是被窃取。而且它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我自己的眼睛下被偷的,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应该被定义为盗窃。

第三种感觉是法庭上根本没有证人。没有证人的法庭是不完整的法庭审判。虽然法院是控辩双方和法官的中间判决之间的博弈,但法官为什么要相信控辩双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博弈呢?一是依靠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二是证明案件事实。当法官面对着遥远的证人传来的证言,他是不能像当庭对质那样确认自己的认识的,所以首先要从制度上确保证人能够出庭,如果制度上还不能保证,就要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来保证证人出庭。

物证是死的,证人才是鲜活的,而鲜活的才是真实的。

第四个感慨就是在这两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再犯,第一个案件还构成累犯,这让我进一步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功能产生了怀疑,以追诉犯罪为目的的司法体系只能是跑在犯罪的后面,而追诉了之后又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监狱体系也无法把犯罪消失,监狱限制了罪犯的犯罪能力,但是对于他的主观的改造毫无益处,这种以恶制恶,以暴制暴只是暂时的权宜之计,很多事情并不是因为它太正常了我们不去怀疑,而是因为我们不去怀疑它才看起来是正确的,监狱即是,我们以为把罪犯陷入铁窗之中就会一劳永逸,再让时间来消磨罪犯的恶性,其实时间可以抹去很多,但是时间也可以把伤痕刻得很深刻,所以监狱改革是司法体系改革的一个核心,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源,但是我们现在却很少关注监狱的改革,就行是法院的后院**了,在前面的厅堂中的法学家闻到了焦味,以为是厅堂起来隐患,就建议对厅堂进行排查,看问题出在那里,但殊不知火在后院而且即将危及到整个建构。

当然还有很多感触就不在这列举了,有一句话说:“有些事看见了才会相信,而有些事相信了才会看见”我想把它改动一下来描述我整体对这次模拟法庭的审判的感受——有些事看见了它才会怀疑,而有些事,怀疑了才会看见。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5)

今天,我参加了模拟法庭活动。我受益匪浅,也获得了一些见解。

《案件回放》**主要讲述的是陈庆和李耀两人因没钱在网吧上网买游戏装备,受了社会青年的恶意教唆并起了歹意,偷走了隔壁座位男生的手机交给社会青年却无本而归,只好抢劫了正在打**女生的手机逃离现场,却被**捉拿归案的事例。

《以案说法》**中解说员提了三个问题:(1)陈庆和李耀为什么要偷手机?(2) 抢劫手机的是陈庆。为什么李耀也构成抢劫罪?

(3) 这也是盗窃和抢劫罪。为什么陈庆和李耀被判刑不同?评论员们一一向我们解释道:(1)对于网络来说,就像真正的毒品一样,沉迷于网络会使人堕落、误入歧途、触犯法律。陈庆和李耀偷手机是为了上网而导致的错误。

(2) 为了抢陈庆的手机,李耀帮他们逃走成了**,他们都想卖掉手机拿钱,这叫共同犯罪。(3) 对于以陈庆为主犯,盗窃被害人的男性手机并抢劫女性手机是**逮捕并将案件绳之以法;对于李耀作为共犯,看到陈庆盗窃手机却没有阻拦,也帮助陈庆在抢劫手机时逃跑是惊慌失措,害怕投案自首。李耀、陈庆的犯罪情节不同,所以他们的法律待遇不同,刑期也不同。

《模拟法庭》**则给同学模拟了一场检察院判刑时的场景,经过法庭调查,法庭宣判,陈庆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罚款六千元;李耀被判一年六个月,罚款四千元,陈庆还得赔偿李芳医药费等。

“法制进校园”的模拟法庭活动直观的讲述出法律的作用,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人们应该遵法守法,和谐相处,共同建造一个更强大的中国,而不是处处做坏,只为个人利益而言。

这项活动使我更加意识到遵守法律和纪律的作用,我必须照顾好生活。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6)

2015年12月30日上午,我们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虽然本人不是参加出庭的人员,稍许有些遗憾,但对于这场由本班同学精心准备饰演的庭审还是充满积极性的!法官、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警等都与法院的正式人员一样。

这一次,我知道他们付出了很多,牺牲了很多业余时间,看到他们的忙碌回来,我很敬畏。

演出时间到了,学生们走进模拟法庭,就像真正走进法庭一样,每个学生的表情都非常严肃、庄重、投入。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到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参加演出的学生没有一个犯过错误。现场气氛紧张激烈,案情陈述相互衔接,双方的辩护都是基于论据,我的预期也起起落落,从低谷到巅峰。

那样的氛围、那样的场面、那样的气势叫人觉着肃然起敬。那刻的我犹如身临其境于一场庭审中。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都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他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灵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二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通过这个模拟,我也认为枯燥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就像别人说的:

“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要把课本知识和实践机会结合起来,做到易学易懂,事半功倍,自然对法学专业有浓厚的兴趣。

通过举办这次模拟法庭,让同学在学习中认真审视自己,让自己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同学们通过实际表演增强了同学们的实践能力,激发了同学们的参与意识和表现欲望,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以及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7)

今天我们去到了中级法院观摩了一场模拟法庭的比赛。

大约四个小时的时间,我们看到了来自各个中小学同学们精心准备过的模拟法庭。这次的活动使我们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同时让我们更加了解了法庭上的一些纪律规则。

一共六个案子,有关于抢劫罪,有关于故意伤人的,还有关于倒卖毒品的。在法庭上所有主持大局的话只能由审判长来说,审判长上庭必须要穿法袍,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要让被告人确认等等。当然,让我感受最深的还是这些案子的本身。

首先是抢劫罪。我看到在陈述中讲到被告人家中并不穷,父母都是商人,也会给被告人足够的零花钱,但他因为沉迷网络游戏,觉得像游戏中的人物一样去抢别人的东西是一件很帅的事情,在案子的最后,这位被告人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虽然只是模拟出的情景,但是我知道在现实中一定是有这样的案例的。其实他们本性并不坏,但是却被网络世界中的虚浮给蒙蔽了双眼,而做出了违背法律条文,毁坏社会治安的事情,不仅耽误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也加剧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

其次,给我印象很深的是故意伤人罪。讲的是一位同学因为被别人拿走了手机并且推倒在地而一时愤怒,失手将同学捅成重伤的事。我认为这是现在学生中占比很大的一种,学生时期是孩子们最冲动,最直率,也最不计后果的时候。往往一时的不理智,就会酿成大祸。这样严重的伤到是较少的,但在现实中因为青少年冲动性格而伤害到其身体的事情简直太多了。这个案子给予我们警示,让我们加深对法律的了解。

贩毒案让我了解到毒品对我们的危害及贩毒的严重后果;利用银行取款机漏洞从而拿走银行钱财的案子使我懂得我们做人不能拿不义之财。这些事情都让我理解到法律的严明与公正,同时也让我更加清楚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8)

其次也可能是对模拟法庭准备得不充分或者对法律知识仍掌握不够,在表演中,参与人对案件涉及的一些专业知识还了解不够,不能完全拿出有力的证据去辩驳对方,没有一直针对案件焦点。但总的来说,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还是比较正式和专业的,这让我们的旁观者意识到法庭的程序性和严肃性。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我们观看的也非常细致。

我觉得这次模拟庭审活动进行得很好,不仅让我们了解了庭审的程序,也让我们更加直观地认识到了作医生的责任。

医生是神圣的职业。病人把他们的健康甚至生命托付给我们。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尽最大努力消除他们的痛苦,恢复他们的健康。这就要求我们从小事做起,注重培养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为患者负责。像这次案件中,暂时抛开行医资格这个问题,如果被告在为患儿注射庆大霉素的时候不是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甚至拔针都是家长自己操作,而是严密监测患儿的状况,在发现状况的时候就可以及早准确的采取抢救措施,可以尽早送去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或许患儿的死亡就可以避免,就不会造成其家庭的悲剧。

在多年的医学学习过程中,我们注重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的提高。但我们未来的工作是在社会上,与人打交道,需要沟通。特别是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我们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提高治病救人的能力,还要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好地保护自己。

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学生可以参与自己的活动,主动学习,更好地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提高教学效率。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9)

在上星期天,老师安排一个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模拟法庭,这是我第一次听模拟法庭的课,感觉新鲜,体会深刻,模拟法庭的气氛也相当活跃,以下便是我对于此次模拟法庭的感想。

一、程序

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分成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

在开庭前,书记员还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模拟法庭。在书记员介绍完案情后,便基本上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来走。 在庭审准备阶段,此次模拟法庭在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上并无大的出入,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前,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程序并没有大的问题。

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在此次模拟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都很重视这一部分,并对证人进行了大量的质询,我觉得这是该模拟法庭中最为精彩的一个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当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说是否同意和解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但和解失败后才对此次审判案件作了当庭宣判的判决。

二、与真实法庭的比较

关于此次模拟法庭与真实法庭的比较,由于本人并没有亲身体现过真实的法庭,在此只能作简单的评述。从程序上的角度看,除了多了案情介绍这部分外,基本上与真实法庭的程序相符,并没有出现大的偏差。从模拟法庭的布置来看,基本上是按真实法庭来布置的,只是法槌这个道具有点假。从参与诉讼人员的着装来看,法官,书记员以及双方代理人的着装都基本上都体现出真实法庭的感觉,尤其是律师付鹏程的着装尤为敬业,只是法警穿了便装,显得不够庄严,但考虑到这只是个模拟法庭,应该给予理解。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在此次模拟法庭,证人们都是坐在旁听席的后面,所以法警带证人上庭时都是从旁听席后带上庭的,而不是从庭外带进来的,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改进。

从模拟法庭的现场气氛来看,整个模拟法庭都在一个较安静、平和的环境下进行,我个人觉得,在真正的法庭上,矛盾双方肯定会因彼此的矛盾而争吵不休,而此时法官也正好起到维持秩序的作用。模拟法庭上,双方除了发表对问题的看法外,没有更多的语气或表情,感觉不到矛盾的气氛,因而让人觉得索然无趣。法庭也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地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会积极参与到法庭审理中,也会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双方应该就问题展开较多的争论,而在模拟法庭的辩论阶段却非常短暂。

三、诉讼人员的表现

在此次模拟法庭参与的诉讼人员,每个人的表现都十分投入,表现敬业。可能是模拟法庭的原因,一些扮演诉讼人员的同学显得比较拘谨,我们只能从表面去了解案件事实,不能深入理解案件当事人的心情、想法,也不能体会胜诉对自己的重要性。如法官入庭时是弯着腰的,到像是嫌疑犯入庭的感觉;审判长在敲法槌时显得过于谨慎,而且表现不够积极和应有的威信度;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表现过于平淡,视乎与案情无关;两个法警都足够魁梧,但表现得不够精神。

其次也可能是对模拟法庭准备得不充分或者对法律知识仍掌握不够,在表演中,参与人对案件涉及的一些专业知识还了解不够,不能完全拿出有力的证据去辩驳对方,令整个模拟法庭缺乏精彩性。

3、结论与建议

这个部分写出文章中数据分析所得到的结论,同时给出政策建议,亦可作出市场前景分析。

模拟法庭观后感(篇10)

刑事审判一

本案主要关于对于被告的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犯罪事实比较清楚(根据庭审调查阶段可以发现,由于原被告双方因为某些事情发生过口角,被告怀恨在心,故携带枪支冲进原告办公室,在撕扯之后向原告开枪,射中腿部),控方提供的证据也相对确实充分(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被告携带枪支的认定,被告人想原告开枪造成的伤害认定等),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认罪态度诚恳,最终法庭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出判决,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顺利,庭审整个过程不过二十分钟的时间左右,基于事实以及案情清楚明确笔者不再赘述,在这里想就整个庭审的程序性问题发表下自己的观点:

有关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根据程序分流原则,1996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了简易程序。然而,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一直还是很低。在这种情况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制定颁布了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 ( 以下简称《意见》,其程序称为“普通程序简易审”),确认并将普通程序简易审推向全国。

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条件有:

(1) 被告人认罪,对认罪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这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的首要条件。

(2)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指控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这一条件是适用简易审判的基础,也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判决的前提。

(3).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审。被告人没有选择启动程序的权利,但只有被告人主观上愿意接受简易审判,普通程序才可以是简易审判。

本案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形式,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与被告人相比,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保障其合法权益。

刑事审判二

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认定问题。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以下做简要分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基于错误的人是处分(交付)财物。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

因此,是否有纪律处分,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不是盗窃罪;被害人不处分财产,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一种互斥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情况。

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首先,对诈骗罪受骗人的处罚必须建立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所致。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

其次,处分行为不要求被欺骗人将财产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因此不要求被欺骗人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所以有此可以发现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做出的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但是本案之中争议的焦点在与被害人在下车之前是否认识到上当受骗而想要放弃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如果没有则依旧是“处分行为”,如果已经放弃处分财产,而财产是被犯罪嫌疑调包,则又构成盗窃罪的可能。

班级模拟法庭民事审判

,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

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款拖欠,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4.417.93元。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二楼楼梯的热弯玻璃等装修工程项目,致使被告迟延了一个多月才能使用由原告承包装修的新办公楼,明显严重违约在先,造成被告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有权按照先履行答辩权的规定,暂停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全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谁先违约。在接下去的庭审中进行了进一步的陈述以及举证,并且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甲方是否违约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终早原告不同意调解,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法庭认为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原告湘潭市贝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胜诉,被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并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件当中被告援引了《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方有权拒绝其灵性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要求”的规定,被告以原告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为由做出答辩,而原告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详细陈述了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违约的原因,且证据充足,被告辩称的基础丧失,且证据不足有缺乏其他的辩称理由,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综上所述,在认真分析案件的同时,辩护人应认真寻找案件的辩护切入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案件开审前收集案件的详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