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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发表时间:2024-07-09

最新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集锦。

阅读如冬日的暖阳,给予人们心灵的安慰,读作者写的作品使我们变得聪明。将从书中的领悟和见解记录下来,写成文章,就是一篇读后感,怎么样才能防止将作品读后感写的千篇一律?中学范文网编辑搜集了多篇文章其中“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最为精彩,祝你能够从这里学到一些有用的东西!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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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概括为两个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一代代地总结、补充和完善,在前人的肩上总结。

那么,没有前人的明确概括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一步一步地探索法律的本质,为后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按着孟德斯鸠的想法来解决。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这对相对落后的生产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社会在发展。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需要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此时,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已不适应。

文艺复兴只提出了反对禁欲、自由和不满宗教腐败的一些基本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2)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丰富多彩。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力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以前一人独大的场面不复存在,在那样的统治下,人们没有尊严的或者,年复一年的辛苦收成,上缴国家,供一人使用,一人统领整个社会,唯我独尊,因为一人的情绪的反复,可能影响的是整个个体家庭的破散。三权分立体制下,权力不在集中在一人,不再享有一人之下的天下,权力互相制衡,使得人们享有权利,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是大家的国家,不再是某个人的国家,国家的建设需要人民的参与,需要人民的拥护。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大概就是这个道理。

全书的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统治者的产生。独裁统治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族,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预防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格、情绪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没有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自己一人执政,却遵照已经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以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内同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差别,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来明确中国该走什么样的道路,中国经历了历史时代的变迁,从封建帝制,建立共和政体,中国从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简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映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世界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随着国力增强,中国的国防力量也随之加强,在国际上,随“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国与世界的结合联系将更为紧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佛教禅师认为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读懂孟德斯鸠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不是我这样的小学生能够读懂得,许多法学界大师都在研究这本著作,至今大家都在感慨孟德斯鸠大师如此高深的思想,这是几个世纪都在研究的课题,我只是针对自己对该书的理解,非常的片面,并且很是肤浅,还是需要多多学习专业只是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3)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4)

论法的精神读后

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这次选修著作,我选修了《论法的精神》,那么现在我就谈谈读完了这本书的感悟和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和探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国际法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际法律百科全书。

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探寻和阐述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对法理学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有,气候土壤,民法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法律与其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在一起就是法律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有它的法”。

书中还提到在一个国家里,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而不是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感觉这点很是正确,自由不是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如果你触犯了法律,那么你便必定会失去自由。

另为,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在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够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关系来探寻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在法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

《论法的精神》是作为启蒙思想家先驱的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他在书中更多的谈到具体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内部。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而且从法律与法律现象的关系上。特别是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不仅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传播了三百年,而且是一种法律精神,对现代法制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们这样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能够推崇法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尤其是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我们仍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获得许多的积极有益的启示,比如说,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用各地权力机关如何划分权利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制度上说任然还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

孟德斯鸠与以前的法律学者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还是不一样的,他力图从社会的进步去挥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也是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律精神,应是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其实,以现在我现有的水平,无论怎样去研究孟德斯鸠都不可能真正读懂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真正地去领会大家的思想。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5)

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认为公民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则是与法密切相关的。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

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6)

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一百个人会有一百种回答。一百种回答也不能囊括法的精神。

三百多年前,一部关于法律和政治学的专著向我们揭示了法律精神的深刻境界。翻开《论法的精神》,甚少能找到华丽的辞藻或夸张的比喻,只有质朴平易的语言、干净清新的文风和精彩严密的论证表达出的富有哲理且精深的思想。

人先生于法,法后出于人,要研究法先要认识人。人,孟德斯鸠看的非常清楚,他在序言中写到: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

人作为极具有适应性的存在物,在社会中能够与别人的思维和感情相互融合,一旦有人向他揭示人的本性,他也能够了解自我。相反,如果有人隐藏了这种本性,他就会失去对自我本性的感知。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理性的终极理解。法律不是“神化”的造物,法律也不是统治者工具性的产物,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律存在之价值在于定纷止争,谋求人类幸福,而人权之演进可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增进人类福祉。人权自然需要和平、自由和尊严,反对暴力,从而为寻求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提供更好的途径。自由无疑是人权最基本的要求。

孟德斯鸠强调人的自由:“人,从物质存在的角度而言,受到永恒规律的支配,人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这里孟德斯鸠并没有片面强调人的自由性,实际上是确立了人的两重性:

既有一定的自由度,也有既定条件的约束。

人总是生活在一些既定的规律中,即使他们没有认识到,但他们仍旧无意识地在按照这些规律行事。万物都有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自然法学派创始人格洛秀斯提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的效力取决于人的理性意识。

法律是人类基本理性与各种生命之间的关系,也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继续发扬完善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考察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的存在,而必须紧密联系其他事物,诸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道德等等这些因素。

这些联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一国的法律应当顺应该国国民的良好习性,“在不违背政体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统治者能够顺从天然秉性,顺天应人,则能将事务处理到最好的状态。孟氏为此作喻,“假如世界上有这样一个民族,性喜交际,心胸豁达,且爱好生活,富有情趣,善于表达,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具有良好精神的民族,立法者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束缚他们的礼俗和精神,以免抑制和扭曲他们的品德。

只要人民的性格和风俗习惯不影响政权的性质,不违背政权的原则,法律就应该符合和保持这种性格和风俗习惯。”在为雅典制订法律时,梭伦并为没有为雅典人制定就法律本身而言的最佳法律,而是为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拥有的最佳法律。

法与政治相伴相生。法律意在根据统治者的意思规范社会秩序,分配社会财富,其工具性质不言而喻,因此法律性质源于政体的性质,政体的原则在法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作者将各国**分为三类:

共和政体中,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虽由一人掌权,却总固守已成之法律;**一个政权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权。不同的政权都有自己的原则——一种引导政权成员行为并促进政权运作的人类情感。在共和政体中,公民是权力的主人。他们制定、执行和遵守法律,因此道德成为共和制度的原则。

与道德相比,君主制更看重荣誉。君主有大权,缺乏自主权的臣民只能凭借崇高的地位、优厚的待遇和崇高的荣誉展显自己的卓越。而**政体下,品德毫无必要,荣誉极其危险,君主的意志一发即不可逆转,人作为一个生物只能绝对的、本能的服从,君主不允许其意志有调节、进谏或对等的建议可言,恐怖便成为必需的强悍的原动力。

然而有趣的是,维持三种政体运转的原则——品德、荣誉、恐惧——均是人类自己对内心的约束,基本与法律无关。一些非法律的人性试图寻求或排斥事物,这就维护了国家的政治走向。法律在政制体系中是如何形成的? 作者提到,每个特殊的社会都实现自己的力量,从而在国家之间产生战争状态。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并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己有,于是产生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这两种战争状态导致人们之间建立了法律。

这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有点相似。如果国家依靠“礼”、“德”等思想即可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法律就难有用武之地。然而,“礼之所出,刑之所入”,礼崩乐坏之时常是法、刑出生之日。

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是在世界衰落和人们永生之后诞生的外部救济。

然而,孟氏并不赞同严刑峻罚,他认为,“宽和精神应该尽可能的体现在法律的所有条款之中”。法律不是毁灭,而是救赎。如果法律只是限制人们行为的工具,就会成为人们的羁绊。

严酷的法律超越人民心理承受的合理区间,将会带领它的国家、它的统治者走向毁灭。在后来的罗马法律中,奴隶想激发他对主人的无限尊敬,但要换来他谦卑内心的极端怨恨。它抛弃了法律正义的性质,显然不适合罗马的自由共和国,把国家拖上了错误的道路。

在中国古代,大秦帝国二世灭亡了,所以我们不能不说秦**在其中起了作用。

法律制约人的行为,但法律的制定有赖于人。孟德斯鸠认为,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热衷预防犯罪应甚于惩罚犯罪,注重激励良好的社会风范应多于施用刑罚。只要我们唤起人们的爱国主义、羞耻感和对责难的恐惧,什么都可以作为惩罚。

斯巴达曾有的刑罚,便是不准许某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妻子,而只允许他与童贞女子同宿,看来不可思议的刑罚,却如同严酷的刑罚一样深刻。“法律认为什么可以成为刑罚,什么就将是最有效的刑罚”。明智的立法者应当尽其所能,通过适当的奖惩方式,通过哲学、道德的箴规,通过荣誉法规的公正运用,通过羞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盛世的修养身息教育人民。

孟德斯鸠强调,立法精神要温和稳妥。立法者应当抛弃个人的感情和偏见,从制定法律时的情况出发,并结合制定法律的目的,给人们一个简明质朴的法律,唤起人们对法律理念的共鸣。法律是为通晓常识的人制定的。这不是一门深奥的逻辑艺术,而是一个家父的简单推理。

孟氏还提出,法律的修改必须有长远的目光,有充足的理由,并且理由应当符合法律的尊严,否则法律只会成为腐化人民精神世界的毒药。从反对酷刑的角度出发,孟德斯鸠作出如此论述:“经常有立法者,试图纠正某一弊端时,仅仅考虑纠正这一弊端本身;他的眼睛盯着一个目标,却对无数的罪恶视而不见。

这种弊端一经纠正,人们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严厉,而国家却留下了这种严厉做法所造成的某种危害;从而毒害了人们的精神世界,以适应其主观主义倾向。”

通过阅读这本书,孟德斯鸠一直强调公民精神。这本书充满了作者对公益事业的热爱和对每个人获得幸福的渴望。立法不只要适应社会状况的需要,更要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引导人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因此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法律必须超越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的意蕴,追问生命的意义,由此而求觉悟和永恒。永恒的动力在于法律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7)

《论法的精神》这部文集,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夏衍先生所著的一本法律专业书籍,该书以对中国法制问题的思考为主题,从法的精神角度深入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极富思考性和探讨性,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广泛关注。

作者夏衍先生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法学家,而这本书也被誉为夏衍先生晚年“法治思想的精华”,其思想深邃,立论严密,是中国当代普及法律及法治思想不可或缺的读物。

从整本书中可以体现夏衍先生深厚的法理功底和独具特色的思考方式。他从“法律的精神”这一核心出发,对于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与体系两个方面作出判断,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夏衍先生认为,法律首要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公开三个特质,同时不断地完善自身机构和制度规范。从这些方面入手,就可以更好地培育法律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专业人员,都需要了解法律精神并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书涉及了法律理论、法制文化、法学教育、法律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包括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法律的透明度和互动性、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司法权和制度设置等。通过这些重要内容的阐述,夏衍先生赋予了读者深刻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于法律从制定到惩处的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作者认为,制度的协调和规范不仅要全面,而且要具有灵活性,这才能给依法治国提供更大的支持。

总之,这部著作可能为那些希望加强与法律相关的思想、知识和经验的读者提供有用的见解和意见。作为指导人们对法律进行深入思考的完美之作,《论法的精神》把关于法律、法治和法学的最新想法都集中起来,是一本值得一读的重要书籍。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8)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黄涵 ***

在读《论法的精神》的时候,心中总是会有无限的感慨与感动。感慨的是其内容如此的宽,而其深度却不减;感动的是孟德斯鸠专研的苦心,那份认真与执着。我很难用语言来形容我对孟德斯鸠的崇拜和感激。

佛教界禅师提出的禅定有三个境界:不在禅中,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在禅中,山不是山,水不是水;在禅中,山就是山只有山和水才是水,这是山定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在此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也只能试图在浅读这部著作之后,用自己的视角来浅析这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并写出自己在读后的一些真实的感受。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府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政府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以前还在上高中的时候,当讲到美国的历史不免提到三权分立制度,这个当今仍被美国沿用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点,可是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使用呢?说到对分权的理解,我也试着去理解这样的一个,希望能在书中找到答案。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结合起来,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是为了限止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的专政和专制,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

在国民生活中,它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区别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个机关中的一个机关因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社会不满时,其他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护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他们接受了孟德斯鸠的主张,在美国宪法中明确将行政、司法和立法分开,让它们相互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仍然是许多民主国家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时代在变。现在看来,三权分立还存在一些问题。共同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与立法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

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一个成功稳定的自由民主制度并不一定需要完全的分权。

事实上,除了美国之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使用总统制的国家都在第一次民主尝试中失败了。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

1929年大萧条期间,罗斯福上台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通过国会授权获得了美国总统前所未有的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为了确保分权的政治格局而让步。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大家知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

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可见,分权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分裂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

中国为什么不适合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延传了二百多年。至今仍在沿用,总有其客观规律和某些合理的因素,不能简单否定,而应该进行一分为二的研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例如,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部门如何科学分工以及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如何划分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累积了不少的经验,但从制度上说还不够完备,需要把他们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尤其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